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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 108年05月09日)
第 4 條
本會議召開時,應邀下列代表出席:
一、主管機關及其所屬藥物管理機關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九人,其中具專科醫學背景者至少四人。
三、被保險人代表三人。
四、雇主代表三人。
五、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人數如下︰
(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一人。
(二)台灣醫院協會一人。
(三)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社區醫院、基層診所,各二人。

前項代表應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機關代表:由該機關指派。
二、專家學者:由保險人遴選。
三、被保險人及雇主代表:由保險人洽請相關團體推薦後遴選之。
四、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由相關團體推派。

保險人得洽請相關團體,分別推派藥物提供者代表三人、病友團體代表二人,列席本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