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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 108年02月12日)
第 12 條
會議應依發言作成會議實錄,載明下列事項,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
一、會議年次、屆次及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委員姓名及出席之代理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六、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
八、紀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決議及表決結果。
十一、其他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實錄如有未議決之事項經決議暫不公開者,得暫不公開。但議決後,應即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