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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 108年02月25日)
第 3 條
本會議召開時,應邀請下列代表參加: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專家學者二人。
三、被保險人代表二人。
四、雇主代表二人。
五、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三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