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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 108年02月25日)
第 7 條
本會議之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議代表由全民健康保險會遴薦推派者,於任期內失去委員身分時,得由該會重行遴選推派。

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出任者,若有變動,應依前條規定重新推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