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 101年11月30日)
第 5 條
收容對象有戒護移送住院必要時,應優先安排其入住於本保險特約醫院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保險病房為原則。
本保險特約醫院,不得向收容對象收取病房費用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