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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二 編 藥品 第 一 章 健保藥品收載原則 ( 112年08月23日)
第 12-1 條
本標準收載之藥品品項,有替代性品項可供病人使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將該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
一、藥商以高於支付價供應予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經通知許可證持有藥商改善,仍未改善者。
二、許可證持有藥商因故不再供應且未於六個月前通報保險人者。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供應時,未於該發生日起十日內通報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