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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二 編 藥品 第 一 章 健保藥品收載原則 ( 112年08月23日)
第 13 條
含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品項如下:
一、清潔劑、賦型劑、放射線製劑、診斷用藥。
二、其他經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明列內含於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