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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二 編 藥品 第 三 章 藥品給付協議 ( 112年08月23日)
第 44-2 條
藥品給付協議之返還藥費,由保險人依相關藥品於各季申報醫令金額之占率,併入各總額醫療費用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