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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一 編 總則 ( 112年08月23日)
第 5 條
經保險人暫予收載或調整支付價格之品項,或增修之給付規定,於主管機關公告收載或修正前,暫依保險人收載或調整結果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