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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三 編 特殊材料 第 一 章 健保特殊材料收載原則 ( 112年08月23日)
第 50 條
本標準已收載之特殊材料品項,如連續三年(含)無醫令申報量,且有替代性品項可供病人使用者,該品項不予列入本標準。但如有特殊情形,藥物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向保險人提出說明,經提藥物擬訂會議審議同意後,得保留二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