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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一 編 總則 ( 112年08月23日)
第 6 條
有關保險人暫予收載之生效日期如下:
一、新建議收載之品項或增修之藥物給付規定:當月十五日前(含)同意者,於次月一日生效;當月十五日後同意者,於次次月一日生效。
二、已收載品項調整支付價格者:
(一)依同意日起算,次次一季一日生效;惟屬配合本法第四十六條及本標準第三編第三章、第五編之藥物支付價格調整者,其時間不在此限。
(二)個案特別處理案件,自通知新藥物價格至新藥物價格實施生效,給予一個月緩衝期。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專案生效,或短缺藥物且具醫療急迫性者,得不受前二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