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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三 編 特殊材料 第 三 章之一 價量協議 ( 112年08月23日)
第 61-4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中止價量協議:
一、已屆該功能類別協議之最後段折扣數。
二、依價量調查調整之支付點數已低於價量協議最後段應調降支付點數。
三、取消健保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