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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四 編 事前審查與特殊審查 ( 112年08月23日)
第 65 條
依規定應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因事出緊急,得以網路或書面說明電傳保險人報備後,先行處理治療,並立即備齊應附文件補件審查。

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屬特殊專案審查或另有規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