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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一 編 總則 ( 112年08月23日)
第 8 條
特材管理費用按實際核付特材費用之百分之五支付,惟最高上限不得超過一千五百點,如係整組使用者,應以整組計價後加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