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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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藥價調查及調整 第 一 節 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之調查及未申報或不實申報之處理
( 112年03月23日)
第 4 條
藥品供應商(以下稱藥商)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之依據。
前項藥商,指直接銷售藥品予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所有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