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藥商依前條規定,應申報之範圍、內容及時程如下:
一、範圍: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藥物支付標準)收載之品項。
二、內容:
(一)本保險藥品代碼。
(二)藥商名稱。
(三)申報期間。
(四)聯絡電話。
(五)傳真電話。
(六)藥商統一編號。
(七)聯絡地址。
(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碼。
(九)藥品銷售量︰應包含贈品量、藥品耗損,並扣除退貨數量。
(十)銷售總金額︰應包含營業稅,並扣除折讓金額及退貨金額。
三、時程:每季結束後第一個月二十日內,向保險人申報前一季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