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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藥價調查及調整 第 一 節 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之調查及未申報或不實申報之處理 ( 112年03月23日)
第 6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應申報之範圍、內容及時程如下:
一、一般藥品採購資料:
(一)範圍:藥物支付標準收載之品項。
(二)內容:藥商統一編號、名稱、地址及藥品品項之本保險藥品代碼。
(三)時程:每季結束後第一個月二十日內,向保險人申報前一季之資料。
二、特定藥品採購資料:以特約醫院申報為限,但必要時,經保險人抽樣之特約診所及藥局亦應申報。
(一)範圍:依保險人公告之品項。
(二)內容:
(三)時程:依保險人公告之申報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