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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藥價調查及調整 第 三 節 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支付價格之調整方式 ( 112年03月23日)
第 22 條
本保險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其當年度藥費核付金額超出前一年預先設定之目標值時,於次年度以超出目標值之額度為限,調整第一大類及第三大類藥品之支付價格。

前項核付金額,指當年度前三季藥費核付金額,加上以前三季核付金額推算之第四季核付金額。

當年度實際核付金額超過前項推算金額者,應將超出之金額併入次一年度之藥費核付金額中計算;未達推算金額者,於次一年度之藥費核付金額中扣除。

第 23 條
前條第一項藥價調整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大類藥品,依第十七條規定;第三大類藥品,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各品項之暫訂價格。
二、依暫訂價格分別計算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品項之整體調整額度,依各整體調整額度比例,分配超出目標值之額度。
三、前款整體調整額度,指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各品項調整前支付價格與暫訂價格之差距,乘以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之總和。
四、調整公式如下:
(一)Pnew=Pold-【(Pold-Ptemp)× (超出目標值分配後之額度/各整體調整額度)】
(二)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品項:Pnew=總熱量×【Pold-〔(Pold-Ptemp)×(超出目標值分配後之額度/各整體調整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