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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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
( 111年12月12日)
第 3 條
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者,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期間內就醫,經醫療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治療之下列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一、保險對象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
二、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三、前二款人員,其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前項期間,衛生福利部得視受災範圍及嚴重程度,以公告延長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