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受災者自行墊付符合第三條及前條規定之費用後,得於門診、急診治療當日、出院之日或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之日起六個月內,依下列規定申請核退自墊之費用:
一、保險對象自墊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向保險人申請。
二、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受災者就醫之醫事機構按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收費,高於本保險支付規定時,得依實核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