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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 101年04月05日)
第 10 條
本法所稱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其範圍如左:
一、足以影響胎兒正常發育者,如患苯酮尿症或德國麻疹之孕婦等。
二、無能力照顧嬰兒者,如患重度智能不足或精神分裂症之男女等。
三、可將異常染色體或基因傳至後代者,如患唐氏症之婦女或亨汀頓氏舞蹈症之男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