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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 三 章 助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09年01月15日)
第 13 條
助產人員得設立助產機構執行業務。

助產人員申請設立助產機構執行業務,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執行助產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

助產機構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