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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 三 章 助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09年01月15日)
第 19 條
助產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助產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