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助產人員法
第 三 章 助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09年01月15日)
第 22 條
助產機構之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助產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助產師或助產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之事項。
非助產機構,不得為助產照護業務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