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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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 三 章 助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09年01月15日)
第 23 條
助產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助產人員及其助產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