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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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 三 章 助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09年01月15日)
第 24 條
助產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收費、作業、衛生、安全、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