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助產人員法   第 五 章 罰責 ( 109年01月15日)
第 33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