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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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 五 章 罰責
( 109年01月15日)
第 38 條
助產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助產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助產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