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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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 五 章 罰責
( 109年01月15日)
第 39 條
助產機構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人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助產機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助產機構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