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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 六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46 條
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助產人員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