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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 六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51 條
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選派參加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