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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 六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55 條
助產人員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職員。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