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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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助產人員;其已充助產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助產人員證書:
一、曾犯墮胎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受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考試及格。
五、依本法受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證書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