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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 94年07月28日)
第 3 條
助產人員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助產人員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