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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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 103年11月03日)
第 4 條
第二條優生保健措施應予減免費用之項目、對象、金額、辦理機構及受理申請機關,規定如附表一。
前項附表一所稱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其範圍規定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