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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防治法  ( 112年04月26日)
第 17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提報逾期未提報者,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