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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防治法  ( 112年04月26日)
第 4 條
本法所稱癌症防治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防癌宣導教育與預防措施。
二、提供符合經濟效益之癌症篩檢。
三、提供以癌症病人為中心之正確醫療、適切照護,以及後續追蹤計畫。
四、提供癌症末期病人安寧療護。
五、辦理癌症防治相關研究。
六、建立癌症相關資料庫。
七、癌症防治醫事人員之教育訓練。
八、其他有關癌症之預防、診斷、治療、照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