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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法  ( 106年01月11日)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口腔醫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口腔健康政策之擬議。
二、口腔疾病流行病學調查之審議。
三、口腔疾病預防措施之審議。
四、口腔健康教育推展與宣導之審議。
五、孕產婦、乳幼兒口腔保健推展之審議。
六、老人、身心障礙者口腔保健推展之審議。
七、學童口腔保健推展之諮詢。
八、口腔癌危險因子及其他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審議。
九、口腔保健用品標準及效果之諮詢。
十、口腔健康研究與發展之審議。
十一、其他有關口腔保健之審議。

前項口腔醫學委員會之委員人數、組成與會議程序等組織與職權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