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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法  ( 106年01月11日)
第 3 條
政府應推行口腔疾病預防及保健工作,並推展下列有關口腔健康事項:
一、口腔健康狀況之調查。
二、口腔預防醫學之推展。
三、口腔健康教育之實施。
四、口腔保健用品之監督與改進。
五、口腔健康問題之研究。
六、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調查、研究及防制政策。
七、口腔健康與全身健康之相關性研究。
八、其他與口腔健康促進有關之事項。

口腔疾病之醫療應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其醫療給付範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