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口腔健康法  ( 106年01月11日)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
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
三、口腔癌高危險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