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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 94年08月03日)
第 3 條
助產機構應有下列之基本設備:
一、產房。
二、觀察室。
三、觀察床。
四、嬰兒床。
五、產台。
六、保溫箱。
七、消毒鍋。
八、調奶設備。

產房及嬰兒床不得設置於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