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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第 五 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 112年02月15日)
第 20 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者,不得吸菸。

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