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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 112年04月20日)
第 5 條
指定機構應依戒菸補助計畫,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契約。

前項契約之內容,應包括補助基準、申報程序、契約之中止或終止、申報費用之核扣與追扣、違約之處罰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