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工生殖法   第 二 章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 107年01月03日)
第 10 條
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並於提供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應即停止提供使用;俟該受術夫妻完成活產,應即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