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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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三 章 人工生殖之施行
( 107年01月03日)
第 13 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
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