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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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7年01月03日)
第 31 條
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