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工生殖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7年01月03日)
第 34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