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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 二 章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 107年01月03日)
第 8 條
捐贈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人工生殖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生殖細胞:
一、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二、經依前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捐贈。
三、以無償方式捐贈。
四、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

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查核,於核復前,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