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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 二 章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條件 第 一 節 醫療機構 ( 103年02月18日)
第 10 條
機構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後三年內重行申請許可者,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超過三年始申請許可者,依第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