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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 二 章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條件 第 一 節 醫療機構 ( 103年02月18日)
第 12 條
機構應確保其人員、設施及設備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機構於許可效期內,因施術醫師或技術員離職或有其他因素致不能執行業務時,應停止辦理人工生殖業務。

機構違反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